关于中央直属企业政策性破产补偿金的问题?
买断的职工按1986年10月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前后划分成了全民合同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在1986年10月之前的为全民固定工,在此之后的又分为全民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是这样划分:1991年9月以前的技校生和1994年11月以前的大中专生为全民固定工,在此之后的为合同制工人。
这样的划分符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因为这样划分后,就把大多数职工都划到了合同制职工里了,企业付出的买断费用就少多了。
全民固定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确三倍计算。这条规定:株洲市2006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18768元,3倍为56304元。而要拿回这么多钱的人按公司出台的Y=a+bx的公式计算此人的工龄必须在28年以上,而我公司共有全民固定工96人,只有31人符合这个条件。余下的65人都拿不回本。这么多的钱流到哪里去了呢?
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株洲市2006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375元计算。同为企业工作为何平均工资是两个价?既然是在同一企业工作,同样的贡献,对于补偿及安置的费用就应该按工作年限的长短为标准来计算。而不是分三六九等!人权不平!!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8-05-29-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确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