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门员意外受伤,射门者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是同学(均满18周岁)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到操场踢球,吴某为守门员,刘某射门,发生意外球打在吴某脸部造成吴某左眼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以学校和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学校是否应当作为被告?刘某应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此事法院会怎么处理?...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0-06-29-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学校与刘某均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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