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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药厂投资开发了一个药品,并取得了批准文号,跟厂里约定是由我来组织生产销售,但当时我将该产品出租给了别人,后由于承租方拖欠租金严重违约。我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归还所欠租金,但二审法院 (宜春中院)根据对方后来提出的“合同无效”,也认为该合同无效,说我们合同中的“生产权、销售权”出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要发回一审重审。并说要将这几年的租金返还给对方,同时对方销售所得利润也返还给我们,但事实上,对方的利润无法核实,也不现实,事实已经发生,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回归到原来的状态,我想问的是: 1.二审法官说合同无效,是否一定要发回一审重审?是否一定要将这几年的租金返还给对方?二审法官说因为合同无效以前拖欠租金及后来的租金都可以不支付?这是否合法?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0-07-01-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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