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
您好,我一直是居民,请问我于1992年底在北京购买一个院落,有平房6间,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有证明人数人并且对方把土地证一并转交。目前面临拆迁,卖方毁约,将我告上法庭。我于2007年已把院落拆除,重新翻盖9间新房。卖方曾经同时在此地拥有两处房产,并且现在居住同村,此村于2000年左右农专非,我们家户口买房后一直在此院落,请问应该返还院落吗?合同是否有效还是拆迁款项7比3分?
补充提问:
请问这个与合同失效有关系吗,?因为毕竟已经18年了,再有卖方已经是居民,并且在同村还有同处院落,不符合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案合同成立胜算有多大?并且要是不胜,赔偿有多少,而且现在以北京市房价来估算,卖方一下不可能赔偿补偿金那么多?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7-0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