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继承我先夫名下的房屋?

律师,您好,
我与我先夫2006年注册结婚。我们双方都有一小孩,也都已成年。
先夫2005年与其前妻离婚,离婚协议上大致的内容如下:
双方无债务
原我先夫名下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男方每月补贴女方生活费500元。(这是个很不平等的条约,离婚时女方已退休,有正常收入,无残疾无大病,我先夫是个很老实的人,和女方过了近20年不像夫妻的夫妻生活,实在受不了前妻“虐待”,所以这个不平等条约也签下了)

女方有承诺,只要我先夫同意把房屋归她所有,愿意一次性支付我先夫10万人民币。(这是个口头承诺,不过我先夫的同胞亲属都知道此事)

离婚之后,我先夫和前妻几乎不联络,女方对自己给我先夫的10万元的承诺一直没有落实;我先夫也至今未将房产过户到她名下。

今年年头,我先夫突然死亡。 现我先夫前妻要求我配合她将房产更名到她名下,我要求其支付她承诺给我先夫的10万元,她竟然不承认? 我想请问口头协议有效吗? 先夫的同胞愿意为我作证?证词在法庭上会被采信吗?
如果这10万元我拿不到, 我先夫名下的这套房子作不作为遗产?我是否有权要求继承? 我的胜诉概率大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7-02-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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