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还有半年才到期,房主却以合同约定事项的第四项:如因出租方原因用房,需提前一至二个月通知承租方,因市政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出租房按市政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承租方,并由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出租方不承担其他责任。现在的问题就是:对方现在称要用房子,叫我们搬家,也不说什么理由,也不承担搬家费用。请问从合同约定事项看,对方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政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承租方,出租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08-07-01-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但出租方应给予你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