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执行异议
我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官司,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其名下的土地证(2006年办理的),但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定有建房协议(说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共同共有财产).
还有其母亲已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 租金由母亲收取,作为生活费,以出租合同为证.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2-16-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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