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看看,是不是给我们少发了?拜托
您看看,1994年发生工伤,1996年10月被评为3级伤残,有伤残证,现在一直在岗工作,2007年单位给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以2002年秦皇岛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的,当时是单位和市劳动部门商量的,市里没有具体文件,他们说是按惯例,现在看了河北省关于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百度上可查到,从1996年1月1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但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没有这个规定了,应该按什么标准发呢?您的看法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09-02-19-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你好,应当按照2004年办法支付.如有疑问,你可电话咨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熊世松律师(15869976199),也可到熊世松律师网留言咨询(http://xiongshisong.fabao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