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如前离婚问题所述,我与妻子于去年结婚,由于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妻子怀孕后孩子已经流产,对此我深受伤害,不愿意继续生活.由于婚前,我们共同置业,在长沙有一套房子,预计在10.30号交房,房款中我付15万,对方付19.5万,购房合同上写有两人的名字,但合同及收据均在对方手上,现在房子有一定的升值约5万,另在婚前交往过程中,我共花费有3万左右.我们领取结婚证是在我户口所在地(妻子户口在另一地区).妻子于9.10号流产.
请问律师:为了维护正当权利,我应当通过什么手段,在何地进行离婚诉讼比较合理.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法院会支持哪些费用.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08-09-15-状态:未解决]
熊世松律师的解答: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