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处理的劳动争议
我是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汶南煤矿的职工,在2004年和汶南煤矿发生了劳动争议,我通过法律程序于2005年3月21日上诉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5月10日汶南煤矿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我的上诉被终结,我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汶南煤矿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汶南煤矿在2007年3月破产程序终结,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10日通知我“该案已破产终结,申诉不再处理”。
请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显然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不依法审理案件,我们老百姓就没有讲理的地方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09-15-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