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时间:2009-02-27 17:12:29 作者:旷继东律师 文章分类:咨询问答
我与公司每年一签劳动合同,已满六年,但现在公司决定不再和我续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律师解答: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此时间内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每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