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赔偿

本人2009年5月受伤鉴定工伤四级 。干活才三个月就出事了。但公司没给我签订劳动合同没缴保险。我在矿井干活每月实际工资4000元。劳动仲裁却按2008年当地平均工资1921元赔偿给我,请问各位律师这样对吗?谢了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5-19-状态:已解决]
杨汉卿律师的解答:

劳动仲裁应当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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