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百货公司与某化纤厂签定了一份买卖布料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在价款一栏,只写“待定”,交货时间2003年。合同订立后某化纤厂很快完成任务,电告百货公司3月15日缴获。此后,双方由于价款及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0-05-19-状态:未解决]
杨汉卿律师的解答:

《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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