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
我由04年9月入职,2010年9月30号合同到期。公司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不想续约了,我想问这样能得到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9月30号的经济补偿金吗?新合同的内容跟旧的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那是属于维持原来的条件跟我们续约合同吗?年假还有10.5天,能得到三倍的补偿吗?本年6月30号有一批同事情况跟我一样,都能拿到三个月工资+年假三倍的补偿,但现在公司说不给予我任何补偿。公司现在这样的做合法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9-18-状态:已解决]
杨汉卿律师的解答:
关键是公司与续签劳动合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若维持或提高待遇,你仍不同意,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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