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束的“战争”

时间:2008-12-26 12:42:41    文章分类:刑民案例选编

没有结束的“战争”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俞长麟 律师

 

最近,知识产权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热点,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民族企业应如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抵御国外大企业、大品牌地倾轧,进而奋起反击,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一、案例简介

2004年3月,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收到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Sheraton International Inc.)的律师函,指责其侵犯了“喜来登”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时,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先生仅认为没有侵犯他人权益而置之不理。后来,江先生发现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竟然使用未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上海喜来登豪达太平洋大饭店”企业名称。江先生认为其商号部分,与他的的合法使用的企业名称的商号部分完全一致,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故前来律所咨询,并委托我处理此事。

我和江先生于2006年11月向长宁工商局举报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对方向工商局声称,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华语地区申请注册了“喜来登”商标,并授权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使用商标和商号。长宁工商局后来以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仅写举报信而非正式信访为由不予书面答复。期间,有律师事务所和专利商标事务所分别向委托人发出了措辞严厉的信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我方不为所动,直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信访。2006年7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答复,称:“贵单位举报上海喜来登豪达太平洋大饭店涉嫌违法经营,我局已处理完毕,现答复如下:

经查,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局已要求工商长宁分局向上海市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至此,我方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但上海市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精心谋划,竟然想出了这样一个“妙计”:将其店招改为“喜来登豪达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显然是想打“喜来登”为注册商标、“上海太平洋大饭店”为企业注册名称中的商号,这样的结合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擦边球”。我方对此行为自然不肯听之任之,继续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2006年12月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书面答复:“现我局已对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付款人民币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至此,我方再次取得胜利。

二、案例说明

既然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取得商标、商号使用授权,我方凭什么举报其侵权呢?原因有四:

1、1992年11月3日,江先生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注册了“上海喜来登酒家”,1997年3月21日,变更名称为“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即委托人合法取得商号权。

2、我经过缜密核实,发现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笼统答复其取得“喜来登”商标权是有其难言之隐的:

    1985年2月7日,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9类、第16类、第29类、第30类的“喜来登”商标;

1988年10月28日,又申请注册了第24类、第25类的“喜来登”商标;

1993年9月30日,再申请注册了第41类、第42类饭店、汽车旅馆、餐馆、旅馆、小吃店及饮品店服务类的“喜来登”商标。

可见,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在住宿业和餐饮业类的“喜来登”注册商标取得时间晚于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含“喜来登”字号的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

3、取得商标权不等于取得商号权,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无权授予上海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商号使用权。

4、若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想通过“驰名商标”来取消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的商号权,其必然面临诸如:在先权利、时间长短、故意确认、混淆后果等等法律问题的挑战,我方认为其目地难以得逞。

三、没有结束的“战争”

基于上述分析,我方毅然奋起反击。除了不断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外,2006年8月30日,我代表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并在所有标注企业名称的地方,正确使用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上海喜来登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太平洋大饭店有限公司、美国喜来登国际公司的“战争”方兴未艾!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许多国际大企业、大品牌通过其强势地位,往往会先发制人,利用知识产权这一相对“新颖”的“武器”,迫使处以弱势的我国民族企业退出“阵地”。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逃避不是办法,唯有认真研究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起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方是振兴中国民族企业的必由之路!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俞长麟  律师

执业机构: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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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合同纠纷 行政复议 私人律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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