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有关吗?
2007年我在湖南某医院做临时工,当时我所在的科室由主任承包,为求业务主任鼓励我们介绍医保病人挂床 2007年元旦我介绍病人去医院住院,因为患者住院属于挂床性质,只每天去医院报到,不做任何治疗,并且和患者说明一个礼拜出院后能得500元。住院第4天 患者在医院发生脑出血,后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后好转。2009年7月底患者再次发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属先要求医院赔钱 后于医院协商医院同意赔19000.现在患者家属找到以前主任要求赔钱,而且一直以我是介绍人要求我也作出一定的赔偿,我想咨询的是 我介绍病人去住院是因为在给主任打工 而且病人事先知情 并没有任何强迫 就单单我介绍他去住院 我是否要付一定的责任??
谢谢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09-10-29-状态:未解决]
李伟律师的解答:
如你所述,你无须对病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假如,病人坚持要求你赔偿,你可以想办法解决,比如:建议病人咨询律师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