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

时间:2008-12-24 14:22:32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一、住房出售案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明确答复,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二、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

    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四、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与其所在单位的争议案件: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及不能走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争议。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案件:

    在建国前参见革命工作的,被国家政策认定为军人或干部身份,不属于后来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不适用劳动法。

六、向家庭或个人提供劳动的案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

七、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争议案件: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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