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2 15:05:2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即使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购买轿车一辆,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4月,李某将其别克轿车卖与张某,但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5月,张某驾驶该车撞伤行人刘某,后经交通队认定,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刘某将张某、某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买卖后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律师接受原告刘某委托后,在法庭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据理力争,认为强制险是对物而非对人,因为它是对这个危险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因此,即使不办理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都应当承担责任。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