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阶梯电价缴费计算

时间:2012-07-08 10:34:2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居民客户房屋产权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户名变更业务。供电公司将安排人员至现场抄表,并实行变更户名电费清算。电费清算后,房屋新产权人自变更当月起按实际用电月份数重新计算分档电量。对于房屋出租等产权未发生变更但住户发生变化的,供电公司不予进行阶梯电价清算,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解决。

 

本市居民阶梯电价以年为周期执行。按照从“一档至三档”的原则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全年不超过2640千瓦时(22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用电量在264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用电量超过4800千瓦时的,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也就是说,用户的用电量以全年用电总量为基础计算,一年用总的用电量没有超过2640度,每度电还是按0.49元缴费;超过2640度又没有高于4800度,超出部分每度电按0.54元计算;若用电量超过4800度,缴费内容就由三部分组成,其中2640度按0.49元缴费,2160(4800-2640)度按0.54元缴费,而超出4800度部分就要按0.79元缴费。

  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后,以每年7月1日至转年6月30日为一周期为例,电力公司仍每月按抄表例日抄表,从每年7月1日起,用户的用电量累积至2640度,开始进入第二档电价标准,累积至4800度,进入第三档电价标准。

居民客户房屋产权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户名变更业务。供电公司将安排人员至现场抄表,并实行变更户名电费清算。电费清算后,房屋新产权人自变更当月起按实际用电月份数重新计算分档电量。对于房屋出租等产权未发生变更但住户发生变化的,供电公司不予进行阶梯电价清算,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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