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我们的事请能帮我们吗?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1998年下花园考入师范的定向生,2001年毕业后被下花园区直接分配到各个学校,并且我们全部工作在离家偏远的农村小学,哪里艰苦我们到哪里去。 但是我们的工资只有400元,整整8年多来我们一直靠着这400元的工资艰苦的生活,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里我们的女同志出嫁难,男同志娶妻难,400元的工资我们工作的路费每月都要花去一半,我们要吃、我们要喝、我们和高高在上的领导一样都是人,直到现在我们连一所属于自己的房子都买不起。按当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我们是定向生,我们工作应该是填写我们张家口市或者省里统一下发的就业协议书,我们本应该和当时的统招生一样成为国家正式编制教师,然而只有下花园区把我们6名毕业生定为400元合同工,毕业后对于下花园政府来说国家统一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作废,下花园人事局却给我们做了一纸合同,想必各位领导都知道——从1997年国家就开始取消民办教师和合同工了啊。合同就合同,可是合同中明明写着享有同类人员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生活待遇的权利。我们的劳动不比任何教师轻闲,我们的工作不比任何人差,我们的学习需要自己掏腰包,甚至为灾区、为困难的孩子、为国家修路等等需要捐款的资助活动,我们不比其他教师少捐一分钱,我们作为年轻的教师在国家困难的时候思想觉悟甚至要超越其他人。我们的同情心却换不来上级领导对我们一点点怜悯和帮助,我们的同等生活待遇在哪里?就这唯一的400元工资,当地政府还要拖欠我们3个月,直到现在无人问津。我们的《教师法》是废纸吗?
2001年参加工作我们签订了1年合同,2002年到2005年我们又签订了3年合同,工作至今任何部门没有给我们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六十二条规定:连续用工的,试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得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地政府承诺每年给我们涨25元工资,从2006年至今就连这25元也没有给我们涨过。
我们参加工作快九年了,从新教师变成了老教师,虽然都工作在偏远的山区,但是我们没有向任何领导说过苦说过累,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因为我们年轻我们的加班加点超过了其他教师,我们放弃过多少个周末;多少个假期!我们得到过嘉奖、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练员、优秀班主任、年底量化考核优秀等荣誉,我们的工作比其他教师差吗?其实2001年参加工作的教师中不止我们6个毕业生,其中有领导的孩子,有和领导有关系的孩子,他们是自费生,然而他们却成为所谓的国家正式教师,他们的工资是我们的好几倍,我们的那点收入却是人家的零头。属于我们的编制让谁占了?我们是教师吗?我们是什么?
几年来我们就我们的问题曾去市里上访,去找过市教育部门,也曾无数次找过当地教育局、人事局、还有有关领导,但是领导却一次次推诿,8年来一直没有解决了我们的问题。就在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同时,2009年3月全区教师定岗定编,还新招聘了38名新教师,新教师的工资一上班就是1400元每月。我们却被告知没有资格参加新教师招聘,我们的工资却依然是那么的少,为什么?
根据上述,请领导重视我们的问题,跪求领导尽快尽早的解决,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安排和答复。
我们的要求:
同工同酬给我们教师应该得到的报酬
补发我们应该得到的工资
补发拖欠我们的工资
补上我们的住房公积金
合法对我们的工资进行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此致
敬礼
2009年7月
黄海霞 康振英 张海卫 牛学琴 王 峰 乔建华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09-09-10-状态:未解决]
杨世渊律师的解答:
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控告。向当地的人大等部门反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