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1 10:05:22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薛晶律师及本人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提出如下观点:
一、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仅是因为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挑衅,如果受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不强烈地予以追究或者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激烈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在双方吵架过程中受害人殴打被告人致其倒地,其倒地后出于防卫的本能,才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随手拿起掉在地上的打火机朝受害人扔去,并刚好不幸使受害人头部受伤。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不同于蓄谋已久的报复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是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蓄谋犯罪要小得多。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的同时,还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对自己的行为是有着深刻反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请求辩护人转达对受害人的歉意,并要求家人积极对受害人赔偿。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深感悔恨,并表示愿意重新做人。认罪态度好,能真诚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辩护人想从情理上说几句,本案的被告人家中父母均已经年过70岁,母亲为了借钱赔偿被害人已经停用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父亲小脑痿缩,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便是被告人在早市上出摊挣些生活费.,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那么家中父母就失去了一切生活来源,在这里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双亲向被害人道歉,并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刘若阳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