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受损害 工伤事故单位赔

时间:2009-03-23 16:42:04  作者:刘宗豪  文章分类:

3月20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职工梁金昌与企业达成协议,最终获赔5万元。

   被告固江糯米粉厂属刘某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2003年,原告梁金昌被被告聘用为该厂职工。2007年7月11日,原告应班长之吩咐,对打粉机进行清扫。在清扫过程中,因厂里的其他职工误将打粉机上的电源开关打开,致使打粉机转动将原告右手绞伤。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7级伤残。嗣后,被告除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外,对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未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上班期间被打粉机绞伤右手,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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