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4 13:15:48 作者:刘宗豪 文章分类:地方联播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易某、严某和梁某等人在分宜广场附近玩耍时,商议骑摩托车故意撞击出租车并向出租车司机弄点钱花。之后,梁某和严某在易某的授意下在街头寻找作案对象,当他们看见董某的出租车正准备掉头时便加大油门朝该出租车车门撞击,导致人仰车翻,被告人梁某从地上爬起后立即打电话给易某,易某电话指使两被告假意受伤,并随即带领几人赶到现场,看到梁某和严某假装很痛苦的样子,便强令司机送他们到医院。经检查,被告人梁某并未受伤、严某左外踝骨折,医生认为可住院,也可回家疗养。为达到勒索被害人更多钱财之目的,被告人易某坚持要严某住院。为此,被害人董某支付被告人梁某和严某检查费、医药费和所谓的误工费营养费等7000余元,另外被告人易某还以其摩托车被撞需更换新车为由,勒索被害人董某55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严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人民币1238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主动向公安局报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