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方面

你好,我是2011年协议离婚的,带女儿,然后跟一名未婚女青年同居后,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生下了第二个女儿,因感情问题,她现在不让见第二个女儿,我想问一下律师,我第二个女儿的妈妈要去法院告我,在不让我见女儿的情况下,让我承担抚养费及其他费用。我想知道我的第二个女儿,所有权归谁,抚养费是否需要承担,承担多少,在我第二个女儿妈妈没结婚之前,我是否可以去谈女朋友,结婚,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3-01-27-状态:未解决]
谢瑛律师的解答:

你的女儿是你和同居女青年的女儿,女儿也不属于谁所有。你们双方都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女方要求你承担抚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你和女青年之间是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你可以与他人结婚,但需要承担你女儿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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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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