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

2012年2月经人介绍与女方举办婚礼,现有一子四个月女方带走,至今未领结婚证,现女方提出分手,同居后女方一直没工作,我是否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的生活费和女方的青春损失费?我可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我是否可以要回之前给女方的彩礼钱?
补充提问:
孩子在哺乳期,也可以要回抚养权吗?请问依据是什么?是因为女方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她家人也没有精力帮忙带孩子吗?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3-02-10-状态:未解决]
谢瑛律师的解答:

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同居关系所生子女是你们共同的子女,都有法律义务抚养孩子,因此你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的生活费及青春损失费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虽然你们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生活,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具体情形酌定彩礼返还。

我咨询谢瑛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谢瑛律师 > 谢瑛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