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约
想咨询一下,我买的新房开放商没有按时交房,合同签署的是2009年3月31日交房。但是现在现在通知我是2009年8月24日交房,按现在的交房日期算是不是应该支付违约金?
还有就是我同时也买了该小区的地下室(面积是11平米)是全额付过款的,现在告诉我原来的地下室没有,要给我更换一个(8平米)的地下室。像这样的事情是不是他们违约在先我可以找他们赔偿吗?如果赔偿是按现在的价位赔偿还是按我购买时的价位赔偿。
我个人认为我买的东西是付过款的,应该属于我个人财产,在没有通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告知我没有了。像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解决?
谢谢!盼回信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09-21-状态:未解决]
范嬛菁律师的解答: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另外,地下室的问题,你可以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如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的,可以再要求赔偿,或者经过协商换一处你认可的地下室,同时赔偿你的损失。具体方案有很多,要看你自己的情况来定了。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