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咨询
男方在98年婚前交了大部分房款用于购置单位集资房,2000年结婚,2005年又补交了部分房款办理了房产证,产权名字是男方的,请问这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男方父亲单位集资购房一套,装修时我们出了几万元装修款,2004年他父亲去世,产权证还没有办理,请问如果我们离婚,这套房我有没有分割的权利?婚后除去正常工作,男方又在外与亲戚接的有工程,但工程上的手续都是他亲戚在跑,没有他的直接签字,至今工程款还没有结算,他在外借的还有资金,请问如果离婚,我有没有权利分割工程款?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10-29-状态:未解决]
范嬛菁律师的解答:
男方婚前购置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支付的部分房款中属于用共有财产支付的部分,应当予以分割。他父亲房屋中涉及的继承份额,你有权利要求分割。工程款部分,如果有证据证明含有他的权利,则有权利分割。需要帮助,可以联系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