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时间:2010-12-05 09:35:48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李亮、王海生、张全白、孙思琪、曲炜等五人在西安市一居民楼内(孙思琪居住地)“溜冰”(吸毒)时被查获。当场在房间内不同地方收缴冰毒10.7克,K粉、麻古若干,吸毒工具若干。王海生承认毒品是他的,他是从一个叫“亮子”的人从重庆邮过来的。后公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王海生提出指控。

本人接受委托担任王海生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及会见当事人,确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定性错误。如构罪,也属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

 

辩护要点:

1、收缴的毒品归属不清。

毒品是从别人的房间的不同地方查获,当时房间有五人吸毒,并配有吸毒工具,有工具应有藏毒的可能。不能证明毒品是王海生的。在场的五人都不清楚毒品是谁的。

2、毒品的来源不明。

王海生供认,毒品是他向一个叫“亮子”的成都人购买的,是“亮子”通过邮局快递的。可“亮子”是谁?不清;王某某如何与“亮子”联系的,不明。

3、毒品的鉴定存在重大瑕疵。

4、本案除王海生的自认的供述外,再没其他证据佐证。

5、王海生供述邮包是叫“亮子”寄的,可公诉机关提供的快递单据却是一个叫“林燕”的女人寄的,林燕又是谁?包内是不是有毒品?不清。

6、没有证据证明王海生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7、没有证据证明王海生实施了运毒的行为

8、如构罪也属非法持有,而非运输。

9、王海生具有自首的情节。

 

罪名及量刑标准:

运输毒品罪:……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本辩护人意见,改变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并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海生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后公诉机关以“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了抗诉。

二审本辩护人又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根据情况一是及时向上级公诉机关写出《关于王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法律意见书》,二又及时向二审法院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双双被采纳,被告人得以释放,上级公诉机关又撤回了抗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王海生的合法权益。

 

小评:

本案是一波三折。开始公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提出指控。被审判机关改变定性后,又提出抗诉,致使被告人的刑期已到还没结果。提出抗诉后,上级检察机关又主动撤回抗诉。这在此类案件上是极少见的。

本案得到较好结局的根本,就是找到了本案的合理矛盾点,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抗辩意见,并运用了巧妙的辩护技巧。才得以极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执业机构: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邹广杰律师 > 邹广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