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的刑法认定

时间:2010-12-05 09:45:31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一般认为,持有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作为型犯罪和不作为型犯罪的堵截式犯罪构成。立法者之初衷并非为了极少数非因其他犯罪行为而持有毒品的情况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是为了惩罚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如果直接证明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种证明的困难,通过增设持有型犯罪使公诉机关无须证明现在事实的来源或去向,只要证明具有“持有”的状态本身就构成犯罪,因为持有是现在的事实状态,而现状是最容易证明的。可见立法上对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在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现状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使用。而对于吸毒者来说,其吸毒的同时必然伴随着“持有”毒品这一状态,那么对这一状态该如何评价呢?

执业机构: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邹广杰律师 > 邹广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