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5 09:45:31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一般认为,持有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作为型犯罪和不作为型犯罪的堵截式犯罪构成。立法者之初衷并非为了极少数非因其他犯罪行为而持有毒品的情况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是为了惩罚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如果直接证明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种证明的困难,通过增设持有型犯罪使公诉机关无须证明现在事实的来源或去向,只要证明具有“持有”的状态本身就构成犯罪,因为持有是现在的事实状态,而现状是最容易证明的。可见立法上对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在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现状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使用。而对于吸毒者来说,其吸毒的同时必然伴随着“持有”毒品这一状态,那么对这一状态该如何评价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