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本案应定性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还是转移毒品罪

时间:2010-12-05 09:53:58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8日下午,贩毒分子亚库莆江•扎曼、苏来满•铁力瓦地(另案处理)为贩卖毒品,在KHAN/MUHAMMADJAHAN ZAIB(另案处理)将毒品海洛因送到本市武进区菊花新村1幢丁单元406室后,苏来满•铁力瓦地将海洛因藏在蓝色童鞋盒内藏于于菊花新村1幢丁单元二、三楼通道的一个圆桌板下面,后犯罪分子亚库莆江•扎曼、苏来满•铁力瓦地在楼下发现公安人员,遂打电话叫犯罪嫌疑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将藏匿的海洛因扔掉,之后吾斯曼江•马木提叫库万江•卡哈尔将上述毒品扔掉,库万江•卡哈尔遂将上述毒品取回到房间,并扔到菊花新村1幢南侧院墙外的菜地。后公安机关抓获亚库莆江•扎曼、苏来满•铁力瓦地和犯罪嫌疑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并在当日下午从菊花新村1幢南侧院墙外的菜地查获蓝色童鞋盒1只,内有电子称1台、长方形白色块状物3个(重313.5克)、白色粉末颗粒1袋(重25克),上述3个长方形白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1袋白色粉末颗粒未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观点分析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是以涉嫌转移毒品罪被批准逮捕的,在审查起诉时,关于犯罪嫌疑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犯罪嫌疑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湮灭罪证等行为,其主观方面是有故意构成的,以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有意予以包庇。如果行为人没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故意,不知所包庇的是犯罪分子,则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的行为构成转移毒品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将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由甲处运到乙处,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主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明知所转移来的毒品或者财物是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并未与毒品犯罪分子共谋。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事前明知藏匿的是毒品,在接到贩毒分子的通知后,为了帮助贩毒分子逃避公安机关的搜查,将毒品海洛因扔到了楼外的菜地上,属于一种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湮灭罪证的行为。事后的审讯过程中,被告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承认扔的是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转移毒品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将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由一处运到另一处,毒品处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中,本案中两被告人处理毒品的行为出于为了帮助贩毒分子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的动机,但之后将毒品海洛因抛弃,毒品海洛因已失去了控制,其行为不符合“转移”的含义,故不构成转移毒品罪。
    四、处理结果
    检察院以被告人吾斯曼江•马木提、库万江•卡哈尔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吾斯曼江•马木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库万江•卡哈尔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执业机构: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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