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刑事律师: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时间:2010-12-05 10:01:14  作者: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邹广杰  文章分类:刑事常识

组织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强迫卖淫罪: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目的和动机都不是上述两罪的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强迫的手段,本质上构成强迫卖淫罪,但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手段的目的在于将被害人控制起来,而强迫他人卖淫采取强迫的行为目的仅在于迫使被害人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者充当打手、管帐人、只是在物资上,精神上给予资助,构成本罪。

如果是教唆他人组织卖淫犯罪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为组织卖淫者提供精神帮助的,一般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

执业机构: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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