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刑事律师:员工偷了公物不属职务侵占

时间:2010-12-05 10:04:00    文章分类:刑事常识

【案情】
2008年9月中旬,中集木业公司员工张飞、王晓飞、陆锋、薛俊林、魏朝山等5人预谋从公司仓库窃取木地板,王晓飞负责联系陆锋帮助装运木地板、魏朝山负责寻找买家。10月15日下午,张飞利用上班之际,窃取仓库钥匙,等到下班后,张飞、陆锋来到仓库,同时,被告人王晓飞电话联系薛俊林。薛俊林在明知窃取公司木地板的情况下,仍指派叉车工莫邦平开叉车至该仓库,将总价值330多万元的30件集装箱用木地板装至陆锋驾驶的货车上盗出仓库。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五被告人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焦点】

五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解读

  被告人张飞、王晓飞、薛俊林在案发前分别是中集木业本部仓库的管理员、保安、叉车班班长,五被告人对该仓库钥匙均无使用权。且案发时间为下班时间,五被告人并非受公司指派从事工作。张飞虽为中集木业仓库管理员,但对涉案仓库并无管理权,只是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由别人保管的钥匙,所以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飞等人利用窃取的钥匙打开仓库,并用叉车装货,该取得财物的行为未被中集木业所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所以,五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以盗窃罪判处。

执业机构: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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