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5 11:16:59 文章分类:财产犯罪
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刚冒充网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网通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诈骗截留宽带用户使用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刚利用其熟知的网通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采取真开户假迁移的方式,秘密将网通公司的宽带资源私下出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李刚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物。构成诈骗罪需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被害人基于虚构的事实和被隐瞒的真相陷入了错误认识;3.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或者交付了财物;4.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了财物;5.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既表明了诈骗犯罪的逻辑过程,又揭示了诈骗犯罪的整体结构,缺一不可。本案中,李刚冒充网通公司工作人员,以给他人办理便宜宽带使用服务为由,骗取截留了宽带用户的使用费。从形式上看,李刚诈骗了宽带用户的使用费,众多宽带用户也的确向李刚交付了相应的钱款。但是,就宽带用户而言,其支付了钱款并获得了不限时使用宽带的服务,且比网通公司提供的宽带服务更加优惠,因此,宽带用户虽然基于李刚的冒充骗取行为交付了钱款,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财产损失,其支付的对价与其获得的宽带服务是等值的,甚至是超值的。所以,李刚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李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就在于行为人采取为他人所不知的方法,非暴力性地取得他人财物。网通公司向用户提供宽带服务,属于其业务内容之一;网通公司提供的宽带服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网通公司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在本案中,李刚是将网通公司的宽带资源秘密出售给他人使用,而将网通公司宽带资源的对价窃为己有,从而完成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在盗窃罪中往往夹杂着诈骗的方式方法,要准确区分两个罪名,最关键的是把握两罪的构成要件及本质特征,并结合具体案情仔细斟酌分析,从而达到正确执行法律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