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5 11:24:18 文章分类:财产犯罪
对于本案,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方式。但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内涵不同:
首先,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当面作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第三者转达。本案中,被害人如不交出信息费,被告人便以打、骂相威胁,属于当场进行暴力威胁。
其次,从实现威胁的时间来看,抢劫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就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取得。本案中,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以打、骂相威胁或者当场打骂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以打、骂等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交出个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