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诈骗罪中的财产交付行为浅析

时间:2010-12-05 11:26:38    文章分类:财产犯罪

 一、交付行为的必要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他人实施处分行为→财物转移”,且欺诈行为与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财产交付,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占有权。交付行为又包括交付意思、交付举动、交付权限,那么作为财产交付行为,是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呢,我国刑法虽未对诈骗罪中的交付行为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认为被骗者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完成的必备条件。
  围绕交付行为对于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性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很多争议,主要有必要说和不必要说两种。“必要说”的基本理由主要是:一、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的表明便是被欺诈者的交付行为,所以如果被欺诈者陷于了错误,而行为人也取得了财产,但缺少被欺诈者的交付行为,也只能表明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构成诈骗罪。二、交付行为具有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重要作用。盗窃罪是一种夺取罪,而诈骗罪则是一种交付罪,所以交付行为的有无对于二罪是关键性的区分。“不必要说”则认为交付行为并非诈骗罪的独立要件,只不过是起确认利益转移的因果联系的作用。
  
  二、交付意思:不可缺少的主观要素
  立足于交付行为的必要说,交付意思是指对转移财产占有或财产性利益及其所引起的结果有认识,交付意思要求被骗者必须认识到对财产的转移是“自由”意思的决定。交付意思是交付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交付意思,交付行为就不成立,自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交付意思的内容,学界也是颇有争议。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的学者主张严格限定交付意思的内容,交付者除了有把财产的占有转移给对方的认识之外,还必须对交付的内容(包括交付的对象、数量、价值等)有全面的认识;也有学者主张,对交付意思的内容应放宽认定,即使被欺骗者对交付财物的价值有误认时,应该认定为有交付意思,肯定交付行为的成立。对此,刘明祥教授认为,“只要被骗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而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做出此种决定,就应该认为具备了交付的意思内容。至于所交付的财产的性质、数量、质量、价值等,则不一定要求其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
  我们认为,交付意思作为交付行为中的主观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它是被骗者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产生认识上的瑕疵而形成的意思。这种意思包含着被骗者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的支配,把自己支配下的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的认识的内容。但交付意思内容并不应该被限定过严,被骗者对与自己所交付的利益可能只有概括的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而不是全面正确的认识,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本身便是以被骗者对损害内容无认识为成立条件的。
  三、“自愿”交付财产的意义
  若将交付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话,能够使其对于诈骗罪成立贡献最大意义的便是在“交付”前加上“自愿”二字。如前所述,财产交付是指被害人给予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占有权。也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区分盗窃罪(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与诈骗罪的关键,就是看被害人是否因受蒙蔽而自愿将财产交付行为人。只要不是被害人因受蒙蔽而自愿将财产交付行为人,就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的过程是可分阶段、分层次的。也只有将其作准确的划分,才会对其有正确的认识。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识,属于认识方面的因素;被害人基于其认识(实际上,被害人的认识是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属于其自由处分财产的意志方面的因素。因此,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结合。
  认识因素,则包括了认识的可行性、认识的可能性、认识内容的特定性。被害人的意志因素包含三个层次,一、被害人基于其意志自由处分财产;二、被害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处分财产;三、特定目的和处分财产的直接因果关系。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和其他侵犯财产罪中实施的欺诈手段的根本区别是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意志自由自愿交付财产。在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担任的非常角色也让司法实践中的判案有所依据。但是,对于“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的判断绝非简单之事,也使得我们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应当更加关注作为诈骗罪基本构造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财产交付行为。
  
  -------------------------------------------------------------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刘明祥.论诈骗罪罪中的交付财产行为,法学评论,2001(2).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执业机构: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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