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5 12:04:45 文章分类:刑事案例
一、案情:
2003年9月底,黄某听说某乡有人要买氯酸钾500公斤和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遂与之联系并商定了交货的时间及地点。10月3日晚12时许,黄某分别卖给蔡某、吴某等四人各100公斤氯酸钾及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分歧意见:
对黄某是否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炸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爆炸物作了明确的界定,即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炸装置,未包括氯酸钾,且也未作出补充性的一般规定,因此,氯酸钾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品。黄某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2002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售给个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氯酸钾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畴,因此,黄某应当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三、评析:
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会引发重大爆炸事故,属民用爆炸物不存在争议,但黄某非法买卖氯酸钾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关键是看氯酸钾是否属刑法调整的对象。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1、氯酸钾系《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民爆物品。按国办发《通知》规定,氯酸钾已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且《条例》第十二条、三十五条也对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的生产、氯酸盐配制烟火剂作了严格规定。而氯酸钾系氯酸盐的一种,因此,氯酸钾属《条例》所称的民爆物品。
2、刑法第125条属混合罪状。该条对"爆炸物"采用的了空白罪状的方式,该"爆炸物"的含义首先应以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所规定的爆炸物的内涵应由《条例》等行政法规来规定。《通知》和《条例》已将氯酸钾纳入爆炸物管理,《条例》还规定:"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售给个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氯酸钾应属刑法打击的对象。
3、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炸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烟火药、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解释》规定的标准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氯酸钾被违规配置烟火剂可生成烟花爆竹,炸药、烟火药均是受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氯酸钾也应当属刑法所调整。
4、将氯酸钾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不会导致打击面过宽。国办发《通知》中已明令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对购买氯酸钾的必须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实行许可证管理。因此,不会导致打击面过大。本案中,黄某非法买卖氯酸钾数额巨大,应当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