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严重违反程序法亦可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时间:2010-12-05 12:06:37    文章分类:刑事案例

【案情简介】

  古某系某县法院审判员。2000年5月,古某在作为审判长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收受该案原告刘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之后,古某在未开庭审理及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庭审笔录,同时起草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计16000余元。在未经院领导批准及签发的情况下,古某趁院办公室管理人员疏忽之际擅自加盖了院章,然后将该判决书向原、被告双方作了宣判。

  案发后,古某称自己之所以不开庭审理,并伪造庭审笔录是由于怕麻烦,为了省事,而未经院领导批准擅自在判决书上加盖院章是因为当时院领导不在,但案件的审理期限已到,不得以而为之。后该案被告不服判决,先后向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诉,二审和再审均维持原判。对古某在民事审判中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如何处理,有三种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古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80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古某擅自起草法院判决书,并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偷盖了单位公章,使之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古某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完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古某还将其伪造的法院判决书向案件当事人作了宣判,产生了实质性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古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理由为:古某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不开庭审理,并伪造庭审笔录,不经合议庭成员合议既作出判决,其行为严重违反程序法律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古某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古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为古某作为民事案件的承办人和审判长,有权并应当由其制作该案的判决书,虽然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未经领导批准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院章,但其行为只是违反了法院内部的工作及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没有伪造判决书;其次,古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虽然古某的行为违反了程序法,但其作出的判决无明显不公,这一点从中院和高院均维持原判上看可以得到体现,因此古某没有违反实体法。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则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实体上违法,枉法裁判必须落实到判决上违法。行为人在程序上违法只是手段,而在实体上违法才是其目的,即行为人作出的判决须有明显不公不当之出,判决的结果严重违背了事实。古某的行为虽然严重违反了程序法,但并没有在实体上违法,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古某的行为应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论处。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古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法,表现在收受当事人一方的贿赂后,置案件法定审理程序于不顾,未经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合议,“炮制”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其主观上为故意,作出的判决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违背程序法作出的判决也是枉法裁判而不一定需要在实体法上枉法,那种认为枉法裁判只能是在实体法上枉法的观点其实是“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一种体现,如果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只有枉实体法才构成枉法裁判,那么在程序上枉法,不管其情节有多么恶劣,只要其在判决结果上没有明显不公,他的行为就不构成枉法裁判,就不能按犯罪处理。这违背了《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难免放纵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程序法律的犯罪。

  我们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具备3种属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而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完全具备了这3种属性。

  首先,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公正,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粗暴地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具有刑事违法性,我国《刑法》第399条已经将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规定为了犯罪,只是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才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难于处理。

  另外,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具有应受处罚性,一种行为的应受处罚性其实是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一种行为如果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而又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免责条件,当然就应当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古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且情节严重,应当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处理。 

                            
  编者按:对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违反程序法,但作出的判决无明显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通常的处理原则是重点看有无实体违法情形,但作为一种法理探索,本文的观点亦有一定道理,在此也欢迎各位读者朋友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想法。 
执业机构: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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