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5 12:33:17 文章分类:财产犯罪
案情:张某因丈夫与韩某长期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心生怨恨,产生报复心理,遂将韩某的6岁女儿李丽(化名)从矿区中心小学骗出,将其带至异地,之后她给韩某打电话索要10万元,要求在7日内付款赎人。次日下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对于张某应如何定性,在处理中存在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拐骗儿童罪。张某将6岁的李丽从学校骗走脱离了家庭和学校监护人的监护,应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张某将6岁的李丽从公共场所带到异地隐藏控制,使李丽脱离了家庭的监护并索要巨款,其行为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将李丽骗走带出,非法向其母亲韩某强索财物1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绑架罪。张某将6岁的李丽从学校骗走,将李丽带到异地隐藏控制,以非法勒索钱财为目的,向李丽的母亲勒索人民币10万元,应定绑架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1.张某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张某将6岁的李丽骗走,表面上与拐骗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目的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客观行为就构成该罪,而不问目的。张某将6岁的李丽骗走带至异地隐藏控制作为人质,以勒索其母亲韩某10万元人民币为目的,客观上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的特征。
2.张某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张某虽将6岁的李丽从学校公共场所骗走,使李丽脱离了家庭和学校的看管并将其隐藏控制,但主观上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以李丽为人质勒索财物为目的,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表现形式。
3.张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张某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是李丽,取得财物的对象是李丽的母亲韩某,即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分别是不同的人,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人。从客观行为来看,敲诈勒索罪暴力威胁并不包括将被害人隐藏控制,而是声称将实施某种对被害人不利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张某则是当场将李丽从学校骗出带至异地隐藏控制,并向李丽的母亲韩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