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运输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计算及量刑问题

时间:2010-12-05 12:47:47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案情】

     2008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祝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19.9克,氯胺酮973.8克乘坐成都至乌鲁木齐K452次旅客列车。当列车运行到成都至德阳区间,祝某在该次列车2号车厢被查获。

    检察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起诉被告人祝某犯运输毒品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所携带的两种毒品均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的标准,其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分歧,其分歧的根本在于对两种以上不同类型毒品是否按标准统一折算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将不同种毒品统一折算成海洛因,或以数量大的毒品种类量刑同时把其他毒品作为情节考虑等不同做法。2009年12月出台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基本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第1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对此不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至于量刑过程中如何具体操作,《纪要》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应该按照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中“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几类主要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的规定,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毒品,按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进行累加来确定毒品犯罪数量,因而对本案被告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认为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案件,不应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进行累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其中毒性较大的一种毒品作为量刑的依据,另一种毒品作为情节予以考虑。本案因被告人祝某所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9.3克、氯胺酮973.8克,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故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运输两种以上毒品的案件,在毒品的数量计算上可以以海洛因为标准进行折算后累加确定其数量。这样的折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量刑均衡和司法统一

    对于两种以上不同类型毒品的犯罪,如不采用统一折算的方式来确定数量,而采用数量较大或者危害较重的毒品种类量刑同时把其他毒品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使量刑的标准不明确,法官在量刑时难以把握,导致各地法院在量刑上出现不均衡的现象。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卫生部1996年1月份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两者总数达到237种之多。而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制毒活动日益猖獗,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毒品滥用种类日趋多元化,我国已经形成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安纳咖、胡椒基甲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交叉滥用的局面。对于如此多的毒品类型,国家不可能对每一种毒品都规定明确的数量标准,因此,采用以海洛因为标准统一折算的方法有利于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有利于司法的统一性和量刑的均衡性。

    二、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目前毒品犯罪较为猖獗,就我院今年目前受理的毒品犯罪数量来看已超过案件总数的一半,大大高于往年。而毒品的种类不断翻新,刑事法律对一些毒品起行点数量和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的缺乏直接导致对一些犯罪分子无法处理或者事实上的从轻处理。而采用统一折算成海洛因累加的方法不但有利于操作和量刑的均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对于遏止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有着积极的意义.例如,本案中,没有对被告人所携带的两种毒品进行折算累加,因两种毒品都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予以处罚,而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所以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但是,如果本案采用了统一折算成海洛因累加计算的方法,两种毒品的数量就达到了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其起刑点就应该在十五年以上。

    三、有利于法检两机关统一适用法律条款,减少两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

由于对两种以上不同毒品犯罪的数量计算标准不明确,不但造成各地法院在量刑上的严重不统一,同时也造成法院、检察院两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如本案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和法院的最终判决就采用了不同的刑法条款,法检两机关这种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家司法的统一和权威性。

关于折算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对于其他毒品可以海洛因为标准折算后计算其数量并进行累加计算。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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