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气公司向我追缴费用
徐律师您好,我是开发区的市民,05年在市内虎滩社区购买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办理好所以手续及原房主应结费用。05年-07年在该房子居住两年,其间有煤气公司员工查看煤气表两次,对于煤气表未走字没有提出疑议。07年后房屋我出租给别人,水电煤气等均由居住人缴纳,我不再过问。 本周,再次有人去查表,却突然说这块表被人为破坏了,不好用,不走字。
05-07年我居住期,我是不用煤气的,所以对表不走字我没有产生过怀疑。煤气公司来查表看到没走字,听我说我不做饭也没产生过怀疑。这次说表被人为破坏后,煤气公司的人查了他们的电脑系统,这块表从03年开始,就再也没走过字,也就是在我买这房子两年前表已经坏了(可能是原房主做过手脚)。现在,煤气公司要求我按照大连居民平均煤气用量70元/月 补交从03-09年所以的费用。对此,我产生几点疑问1 03-05并非我买房期间,是否应同我承担。2 煤气公司在这6年间对这块表没有尽到维护,检查的职责,是否有失误 ,如补费用,他们是不是也应该有义务补一半 3 我并不用煤气,为什么要按平均标准去缴费,虽然我无法证明我没用煤气, 但是煤气公司也无法证明我用了。我是否应该按照他们所说的平均标准70元/月 去补费。 对于这个事情,如果同煤气公司协商的结果不能使我满意,我将告煤气公司失职,我的胜算有多大?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03-30-状态:未解决]
刘跃坤律师的解答:
很明显,煤气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过错完全在煤气公司,他们早在03—05年就应该发现煤气表是否正常。
对于这种供气合同,煤气公司有义务保证表记功能正常。但问题是,如果你的承租人使用过煤气,还是要承担相应费用的。至于要承担多少费用,需要你们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