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刘甲, 男,x x县人,1975年2月9日生,汉
族,X X市X X公司勤杂工,住X X公司平房3排13号。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X X市X X公司当
勤杂工。刘甲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
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
公司经理许X 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1年8月,因打
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 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03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
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4年2月,公司发
2002年度奖金,刘甲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
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6年5月10日,被告人刘甲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
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
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
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
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 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
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甲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乙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
(333室),l时30分许,刘甲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
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
上经理秘书侯丙正在休息,于是刘甲灵机一动,轻轻地
推醒侯丙,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
向许经理报告,请侯丙回避,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甲进人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热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
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
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
凿十余下,致使许乙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
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刘甲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 X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
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 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
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
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 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4)第5号提
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经X 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 X市公安
局对刘甲执行逮捕。5月20日,X X市公安局X公
诉字(2004)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甲涉嫌故意杀
人罪将案件移送X 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
审查,X X市人员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刘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4
年6月X日向X 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
甲现押于X 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聋笔录、法
医鉴定结论、朱X X、侯丙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
等为证,刘甲亦供认不讳。)
咨询者: 贵州 [咨询时间:2011-05-22-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