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费用可否要求医院赔偿?

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陕西宝鸡法院对医疗费赔偿时,却按“损失填补”原则,对患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不予赔偿,只对实际医疗费损失(个人负担金额)进行赔偿,我的一审律师说对医保支付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医院再赔偿是存在争议的,陕西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再上诉请求赔偿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可能性是很小的。后来我在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医院是不能因受害人获得医保统筹基金赔偿而免责,但为什么我请求医院赔偿医保报销费用却得不到宝鸡法院的支持呢?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11-19-状态:未解决]
倪振杨律师的解答:

他人侵权受害与工伤赔偿之间:
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其他的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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