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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一家股份制银行工作,最开始于2008.8月签订2年劳动合同,2010.12月劳动合同到期又续签2年,现在续签的合同还未到期,我于4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一般是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在4月2日--4月12日期间我坚持每天打卡,4月13日之后我就没有再打过了(至今银行还没有正式批下来),现在银行说因为这些原因不应该4月15日发我3月份的工资,同时一季度的奖金也要扣发我的,可是我1月--3月的考勤所有都是正常的,为什么要扣发我3月份工资和1季度奖金呢,请问银行这样做合理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21-状态:未解决]
倪振杨律师的解答:

4月12日以后属于矿工,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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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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