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法律依据是怎样定的?
速求解答:我是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我想咨询一下合同违约法律依据是怎样定的?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4-7月医院派我到县级医院进修共3个月,当时院长口头说进修完后一定要在本院工作满一年才能离职,并没有正式签合同。当我向医院提出在2011年5月1日离职,距工作满一年口头约定还有两月,院长要求我把进修3个月的工资退还给医院(当时进修月薪65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我真的违约了,应该向医院支付哪些方面的违约金呢?
补充提问:
真的不合法吗?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吗?请具体说明,因为我真的不太解这方面的知识,非常感谢!!!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04-2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