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几个问题

我是去年毕业2010.12.8进入国企做劳务工,那时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我曾经去要过工作证明但是不给开,只是口头说每天20块钱,2011.3.10签的合同,合同生效日期是2011.2.1,合同上说实习期3个月,只发基本工资600-700,实习期结束后发全奖,交保险。现在是2011.4.24,一共发了1400块,说是扣一个月工资。2011.1.10-2011.1.30中间培训20天,培训费800元自费并且吃住自理。
请问1、从2010.12.8到签合同2011.2.1这段时间属于实习期吗?如果不属于那是不是应该双倍工资?
2、如果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会补发扣的一个月的工资吗?
3、实习期间的工资每天20和600-700符合法律规定吗?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4-23-状态:未解决]
倪振杨律师的解答:

进企业就是劳动关系,就要签合同交社保!
未签合同的第二个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实习期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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