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教师,已工作33年,现已4级伤残。有何优惠政策?

2005年,我因公致一肢腿伤残4级,现有何优惠政策?
补充提问:
目前我仍旧在单位上班,可否提前退休?我今年50岁,如若提前病退,病退后工资是怎样计算的?请您回答。谢谢!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04-26-状态:未解决]
倪振杨律师的解答: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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