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一人还债不能对抗善于第三人

时间:2009-01-13 15:23:06  作者:李小慧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被告王某、刘某原系夫妻。2003年,被告王某因家庭急需用钱,分两次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却未还款。2004年10月两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王某在外所欠的所有债务全部归其本人承担,刘某概不负责。后因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05年3月,李某向两人讨债不得,遂一纸诉状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刘某共同偿还30000元借款及利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王某一人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刘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另行向被告王某追偿。     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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