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9 18:53:32 作者:李小慧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李某2007年2月到被告北京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200元,北京某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7月,李某经医院诊断为白血病,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某公司口头辞退李某,并拒绝为李某报销已支付的医疗费。李某不服,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医药费4万余元;支付近2个月的工资。北京某辩称:李某2007年7月初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既没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示医院的病假证明,根据我单位规定,已经构成旷工。
本律师观点为:(一)李某虽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看病时向北京某公司请过假,但是因为北京某公司未与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向李某出示过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因此,北京某公司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李某。(二)李某在职期间生病,在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应依规定报销原告的医疗费。(三)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律师首先向劳动部门反应了北京某单位未依法为李某办理保险的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劳动部门的要求,李某的用人单位为李某补办了保险。经审理,北京某区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为: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个月工资。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医疗保险部门报送原告李某的医疗费单据,并经审核后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