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9 18:56:18 作者:李小慧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北京市某气罐装厂自2002年以来一直为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供应煤气,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部分货款,至2007年,被告已累计欠原告货款12万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但原告与被告从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告手中只有几张供货单,且供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盖章,只有被告单位一个职工的签字,在没有合同和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否认,将怎样认定为单位的行为呢?
本律师观点为:建议原告将北京某餐饮公司与被告某职工一起列为被告,由二被告对货物的去向情况进行举证。同时鉴于原告与被告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后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不能因为这笔欠款而恩断义绝,为长远考虑,应方积极与法官、对方当事人联系,争取和平解决。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由于事先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被告见无取胜可能,在原告作出一定让步的条件下,双方经法庭主持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皆大欢喜,原告通过此次诉讼即挽回了损失,又与被告保持了良好商业关系,可谓一箭双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