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12 01:27:42 作者:魏海渊 文章分类:一家之言
其实,就法院作为维护公民权利最后的屏障这一特殊属性而言,其也应当服从、服务于全社会的大局和利益,尽早做出这一制度性安排,何况古代尚且有击鼓升堂的作法呢!牺牲法官们的一些休息时间,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减轻他们的诉累,减少犯罪嫌疑人定罪前的在押时间,这一定是利国利民的好的举措。而对法官辅以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逐步提高他们的待遇,这何尝不是迂回实现高薪养廉的一个途径呢?